多數消費者知道,購買房子等大宗商品交納的定金是不能退的,而訂金則可以協商退款。不過,如果商家在讓消費者交納定金時存在故意誤導等不當行為,這類定金也可以退。
  今日上午,消費者可前往漢西三路香江家居廣場參加“3·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”暨新《消法》現場授課學習班活動,硚口區將有11個職能部門在現場設立咨詢台,答覆消費者遇到的“定金”和“訂金”及其他疑難問題。
  向無貸款資格的婆婆售房
  73歲的伊婆婆於去年11月在售樓小姐的游說下,與某開發商簽訂了購房意向協議,並繳納了定金8000元。不過,伊婆婆和老伴身患重病且年事已高,銀行經過審核拒絕了他們的貸款申請,伊婆婆的兒子在外地工作並有了一套商品房,也不符合銀行放貸條件。因為無法交付購房款,伊婆婆決定放棄購房,但是找到開發商索要認購定金時被拒。
  硚口消協接投訴後分析發現,其認購合同只是單純的認購意願書。硚口消協指出,開發商明知太婆一家無法獲得銀行房貸卻還要向其兜售,這些做法有違反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的嫌疑。最後開發商同意退還全部定金。
  訂金不退可找工商求助
  市民朱先生在漢西二路某家居城訂購某品牌瓷磚,交付200元訂金,後來他又決定放棄購買,但找商家退還訂金屢次遭拒。
  硚口區工商局韓家墩工商所接到線索後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,並遵循平等、公平、自願的原則,多次耐心調解,雙方最終達成一致:該品牌衛浴商店無條件全額退還消費者預付訂金200元。
  工商人士表示,消費者在與商家約定時應註意訂金與定金的區別,如果是交納了訂金對方不予退還或者故意誤導消費者讓交的定金,都可找工商部門求助解決。
  這位負責人說:“訂金交付應當理解為預付款的交付,這和定金最本質區別在於訂金不具備債的擔保性質,定金一經給付,就發揮製裁違約的功能,但訂金給付後,如發生一方違約,收受訂金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。”
  記者張晟 通訊員陳勝利  (原標題:無貸款資格老人購房定金可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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